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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离婚协议”表述存在歧义 房屋拆迁引起纠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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拆迁办:他们离婚协议书中的表述存在歧义,无法办理相关手续

“离婚协议书上写得很清楚,这间公房归我所有,为何不给我办理拆迁手续?”昨日,市民付显伟致电本报热线,对无法领取拆迁费倍感苦恼,苦恼的根源是存在歧义的离婚协议书。

付显伟和前妻喻化林,于2006年10月17日进行第二次协议离婚。婚前,他们所住房屋——渝中区石板坡东里23号随离婚分割,离婚协议书上写明:“渝中区石板坡东里23号房屋产权归喻化林所有,房管证四个(非住宅两个,公房两个)归喻化林,其中石板坡东里23号二楼第一间公房归付显伟所有。”

此房屋为何有四个房产证?原来,付显伟和喻化林1990年结婚,几年后因性格不合首次协议离婚,30多平方米的房屋一分为二,双方各持有一个房产证。离婚不到一年,两人又复婚,并办理了相关手续。婚后,夫妻俩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,对原有房屋进行了延伸和加层扩建。扩建的26平方米,夫妻双方均分,分别办理了房产证。付显伟说:“主要是考虑到房屋拆迁时,一个房产证可置换一套房,才办了几个证。”同时,夫妻俩在望江公寓按揭了一套房。几年后,两人婚姻再次破裂,共同拟定了一份离婚协议书,将婚前财产,尤其是房屋进行了分割。离婚后,双方却未将分割的房屋过户。

如今,石板坡一带处于拆迁片区,当地居民正在办理拆迁的相关手续。石板坡东里23号共三层,二楼前半部分和三楼整层属公房,一楼和二楼后半部分属私房(扩建部分)。

目前,付显伟和喻化林对离婚协议书中“石板坡东里23号二楼第一间公房”的指向各执一词。付显伟说,第一间公房是指二楼、有房产证的第一间房,喻化林则称:“离婚协议书上写得很清楚,四个房产证归我所有,第一间公房是指未办房产证的厨房(过道)。”

拆迁工作开始后,双方分别找拆迁办办理相关手续被拒。负责该片区拆迁的工作人员卢先生解释,因付显伟和喻化林的离婚协议书中的表述存在歧义,无法办理相关手续。卢先生说,如双方最终无法协调解决,只能诉诸法律。

重庆市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强称,离婚协议书的表述存在歧义。他提醒广大市民,遇到类似情况,协议书表述务必严谨,杜绝有歧义的字句,“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”。王律师建议市民分割房屋财产时,务必要写明房产的具体位置、房产证号,还应立即办理相关过户手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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